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5743号之二
原告: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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