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

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与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5743号之二 原告: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捷利数码喷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上海得伦广告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