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1497号
原告:天津金亚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优谷产业园5号楼-13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臻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科盛路1、3、5号自编4栋224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胜高连锁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牌坊路与紫水大街交汇处西北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亚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东臻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胜高连锁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亚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