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汇川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国测科技总部空间综合实验楼1**3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青石镇太平实验林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武汉汇川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2022)鄂1126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武汉汇川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湖**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目前公司无履行能力。
3、本院到蕲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国有出让土地两块(产权证号:鄂(2×**)蕲春县不动产权第1××8号、1××9号),因该产权系属国有出让土地,后被执行人在该地块进行了房产开发,故对该地权不宜处置。
4、本院到被执行人湖**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该公司尚在运营中。目前尚未发现该公司有多余尚未出售商品房可供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认的公司自持资产,因未在房产部门进行登记,有待进一步处理。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将案件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人表示认可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6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顾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