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401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宇,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明,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x翔,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新化县游家镇栗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
法定代表人:邹x明。
被告: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x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x翔、***、新化县游家镇栗兴村村民委员会、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x翔、***、新化县游家镇栗兴村村民委员会、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翔、***、新化县游家镇栗兴村村民委员会、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x翔、***、新化县游家镇栗兴村村民委员会、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刘传章负担。
审 判 长 曾卫华
人民陪审员 廖继成
人民陪审员 李竹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孙 慧
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