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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章、刘x翔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401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宇,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明,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x翔,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新化县游家镇栗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

法定代表人:邹x明。

被告: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x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x翔、***、新化县游家镇栗兴村村民委员会、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x翔、***、新化县游家镇栗兴村村民委员会、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翔、***、新化县游家镇栗兴村村民委员会、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x翔、***、新化县游家镇栗兴村村民委员会、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刘传章负担。

审 判 长  曾卫华

人民陪审员  廖继成

人民陪审员  李竹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孙 慧

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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