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3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石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94033779N。
法定代表人:张友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绵长,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
再审申请人怀化开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源公司申请再审称,1.(2020)湘0124民终5121号民事判决书和天宁公司提交的答辩状、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属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2.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开源公司既未参与天宁公司楼梯、栏杆、塑钢窗涉案工程,也不存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3.原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的重要当事人,没有追加张一文参加本案诉讼,因而导致案件判决不公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春梅
审判员  刘 程
审判员  张克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寄清
书记员周润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