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

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4614号
原告: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雨辰,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诉称,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筹备期间,**受股东华录健康养老发展有限公司派遣,参加智慧华川筹备工作。**在从事筹备组工作期间与乐山市易华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方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与乐山市易华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也一直从事着与乐山市易华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的工作。**到筹备组工作,并非基于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与**的协商一致或者行为默许,而是基于乐山市易华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派,**并不因其参与筹备工作就与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2018年9月12日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在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成立后,并未向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系乐山市易华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指派至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其劳动关系的责任方应为乐山市易华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非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60.66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和本院起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原告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19)京0107民初175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