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4804号之一
原告: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柴佳,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甘雨辰,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与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因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4日乐中劳人仲案(2019)36号-1号、乐中劳人仲案(2019)36号-2号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裁决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川1102民初4355号],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2019)京0107民初17542号],该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我院审理。因与我院审理的(2019)川1102民初4355号案涉及同一仲裁裁决,故将本案并入(2019)川1102民初4355号案审理,同时本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9)川1102民初4804号案并入(2019)川1102民初4355号案一并审理;
二、(2019)川1102民初4804号案终结诉讼。
原告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