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7民初17542号
原告: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1ELOG22)
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漪,女,1994年9月30日出生,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尹焕亮,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焕亮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2019年6月14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乐中劳人仲案[2019]36号-1号、[2019]36号-2号裁决书。尹焕亮不服该裁决书,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9年7月1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19)川1102民初4355号。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亦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11日本院予以立案,即本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张 鸣
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