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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复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川某某(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初1927号 原告:天津市***复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5727899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宝仓路9号1号楼。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代码:91110107MA01EL0G22,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5层10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复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川**(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复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天津市***复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喆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祝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