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4069号
起诉人:北京天睿数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凉水河路1号院2号楼5层5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北京天睿数展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2023年2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天睿数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睿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以***川**(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慧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项目进度款979200元、验收款416160元、质保金73440元,共计1468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52512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份,起诉人与被告北京智慧公司签订《**市**指挥中心设计布展施工合同》一份,承接**市**指挥中心设计施工内容,合同对款项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支付首付款979200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本项目施工周期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结束,起诉人于2021年1月21日由项目经理在项目沟通群内向被告发送了项目现场装饰施工竣工的照片、《工程量进度确认函》和《竣工初步验收单》,被告表示会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后经起诉人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任何工程进度款项,截止目前尚欠1468800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未验收或工程验收未通过的,业主方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如投入使用视同工程验收合格,如因业主方使用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连带责任由甲方承担”。现被告已经将场馆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同时,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现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北京天睿公司(乙方)与北京智慧公司(甲方)签订《**市**智慧中心设计布展施工合同书》,双方合同约定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案涉合同工程内容包括设计、装饰装修、安装等内容,是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合同,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双方的约定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山西省**市,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天睿数展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