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2787号
原告:***,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女,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河南华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与龙飞北街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新亚创新产业园18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29556T。
法定代表人:盛土岭,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胡连生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胡连生负担。
审判员 黎晨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丽书记员朱四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