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423执179号
山西七一华富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融资咨询费290.5万元以及违约金378207.12元,律师费50000元。
(2)缴纳借(欠)款/元;
(3)负担案件仲裁费37072.38元,申请执行费35232元,其它诉讼费用/元。
账户名称:襄垣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襄垣支行
账号:******************0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存在规定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李美江
书记员 :赵静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