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18229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6层641-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一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原告***,被告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一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9600元,被告拖延支付劳动报酬需加付赔偿金7200元;2.被告取消原告参加福建碳核查出差,需支付原告机票退票费665元;3.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恢复原告的电子邮箱;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7月1日与被告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期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自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试用期工资9600元。原告于7月1日入职上班,因为原告不同意将职称证书原件借给他人使用,被告公司人事主管***于7月19日发给原告《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和《试用期终止协议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原告于7月19日办理完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原告与***联系希望公司不要解除劳动关系无果,于7月19日办理完离职交接并签有交接收条,但原告没有签署《试用期终止协议书》。被告一直以原告未签协议书为由拖延支付试用期工资。7月21日原告申请了第一次劳动仲裁,10月21日收到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4399号裁决书,裁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原告工资5737.94元,赔偿金9600元等。2021年11月11日,被告才依照裁决书进行了转账支付。原告需支付房租和生活开支,拖延支付工资使原告生活拮据。2021年12月10日原告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2022年2月17日,原告收到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594号裁决书,驳回我的仲裁申请。我不同意该裁决,理由如下:1.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9600元。被告拖延支付劳动报酬,需加付赔偿金7200元。被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出现这些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而被告于7月19日当天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交接,没有提前30天通知也没有提及经济补偿,其后经仲裁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曾请求公司不要解除劳动合同,经过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和仲裁过程,被告公司和原告之间已无信任合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也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提前30天通知,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9600元。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那会形成法律漏洞,会助长用人单位优先选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来规避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此外,原告在2021年7月19日完成离职交接,被告却以原告未签署试用期终止协议书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直到11月11日近4个月后才支付,应责令被告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原告提出取中位数75%计算,被告应加付赔偿金7200元。2.被告取消原告参加福建碳核查出差,支付原告机票退票费665元。被告安排原告参加福建碳核查出差,通知原告订购出差机票并报销,后公司总经理孟早***通知原告“福建行程取消,集中精力配合衢州碳达峰研究”。原告按照***的要求于7月11日在飞猪网上提交了机票取消申请,取消了原订的7月12日北京-泉州的机票,该网站收取了退票手续费665元,原告已将发票发给人事主管***。原告认为是被告取消了原告的出差,被告应支付机票退票费。3.被告没有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冻结了原告的电子邮箱。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4399号裁决书裁定被告应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是2021年11月19日被告公司人事主管***向原告的电子邮箱发送了一份《员工离职协议》文件并要求原告签字。原告认为该《员工离职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与事实和第一次裁决不符,如“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甲方保证乙方离职后不再使用乙方的学历学位证书等个人文件”,“乙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甲方无任何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之情形。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履行任何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或乙方的关联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工资、佣金、加班费、奖金、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保、公积金等)”,还有“甲方对乙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反而变成了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后又建立新的条款约束原告的权利。原告已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不会签署该员工离职协议,此后没有了进展。被告在执行裁决书时发生了新的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应该变成了甲乙双方的离职协议。此外,被告于2021年7月19日当天停止了原告的工作邮箱,没有提前告知,也不给原告保存邮件资料的时间,原告当天登陆邮箱就显示已冻结或注销,不能登录。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粗暴,应恢复原告邮箱,让原告保存完个人邮件资料后再冻结或注销。原告认为,被告应按以下内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兹证明***,男,1984年5月出生,于2021年7月1日与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经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我公司与***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7月19日解除,***于7月19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事宜。我公司与***的竞业限制条款于2021年9月14日解除,***可以自由择业。我公司承诺自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后,不再将***的证件用于招投标等各项业务工作,包括身份证、博士学历证书、中国教育部学信网学历核查报告、博士学位证书、教育部学位网核查报告、职称证书、全国一体化政务平台网职称信息核查报告、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并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有关第一项诉讼请求代通知金,原、被告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已经经过生效裁决书的确认,裁决已经确认了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现该裁决已经生效,因此原告请求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及赔偿金与此前的仲裁请求及生效裁决内容相悖,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支付机票退票费、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已经生效裁决认定,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我方已向原告发送了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不存在原告所述劳动合同证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恢复电子邮箱不属于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范围,公司的邮箱在离职时均会注销已无法恢复,原告要求恢复邮箱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已经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所有内容,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试用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告同意根据被告工作需要担任储备总经理助理岗位工作;被告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原告工资,月工资按转正后税前12,000元/月(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7800元+绩效工资1200元),试用期薪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即9600元/月。2021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和试用期终止协议,以原告未能达到公司的试用期考核要求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7月23日,原告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2、支付2021年7月1日至7月19日工资5883.9元;3、报销体检费及机票费823元;4、支付2021年7月1日至7月19日午餐补贴380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00元;6、支付延迟支付工资和赔偿金的利息276元;7、支付竞业限制补偿5760元;8、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9、解除竞业限制条款;10、要求被告足额缴纳2021年7月的社保和公积金;11、要求被告书面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利影响;12、报销因劳动仲裁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资料打印、复印费;13、增加缴纳两个月的五险一金;14、要求被告终止使用***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书电子件和***的个人信息。该委审理后认为“因和碳环境技术公司未能就***的职称类型符合生态环境类或能源类或气候类提交证据,在***已经向和碳环境技术公司发送证书电子版及核查报告的情况下,***以职称类型不符、担心证书遗失等理由拒绝邮寄证书原件并非无正当理由。和碳环境技术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确需提供证书原件,或***不提交证书原件将影响公司正常招投标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其因***拒绝提供证书原件而认定***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的情形确有不妥,和碳环境技术公司依据该事实对***作出的辞退处理已构成违法解除。……和碳环境技术公司安排***出差参加碳核查项目后,要求***提供照片制作核查员证书,***作为劳动者,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且证件的效力及取得方式并不以***的认知为基础。鉴于***确未能提供照片,在公司通知其自己找打印店制作证件时,其亦未能遵照执行,而是表示现场带照片过去,***确未能按照和碳环境技术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物品、进行出差前的准备工作,***未能如期出差工作并非和碳环境技术公司原因导致,其因此要求和碳环境技术公司承担机票的退票费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2021年10月18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4399号裁决书,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1日至7月19日的工资5737.94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1日至7月19日午餐补贴260元;3、被告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5395.86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元;5、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6、被告与原告的竞业限制条款于2021年9月14日解除;7、原告向被告提交体检费用票据,被告收到票据后为原告报销体检费用;8、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2021年11月10日,被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支付原告21151.80元。2022年7月28日,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为:“***自2021年7月1日与本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现已于2021年7月19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任职务为储备总经理助理。”原告认可收到该证明,但主张该证明书内容未写明解除竞业限制及不再使用原告的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书电子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容。 此后,原告再次申请仲裁,要求:1、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9600元;2、被告支付取消原告参加福建碳核查的机票退票费665元;3、被告出具纸质加盖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裁定证明内容;4、恢复本人的电子邮箱。2022年2月17日,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594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付款记录、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4399号裁决书、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594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无需举证证明。原告主张的代通知金系在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有关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节,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4399号裁决书已认定被告系违法解除,并据此裁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对此均未提出诉讼,被告亦已按仲裁裁决履行了支付义务,视为双方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在原告已取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再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及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仅与前次仲裁主张事项相悖,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有关机票退票费一节,前述裁决已认定“***未能如期出差工作并非和碳环境技术公司原因导致,其因此要求和碳环境技术公司承担机票的退票费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现原告再次要求机票退票费已构成重复起诉,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4399号裁决书已裁决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裁决生效后,被告亦已为原告出具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缺少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恢复电子邮箱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