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911民初6710号
原告山东迈贝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贝尔公司)与被告泰安腾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荣消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迈贝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荣消防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6日,原告迈贝尔公司与被告腾荣消防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济南美兆健康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美兆查体中心消防工程项目,合同总价50346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先支付原告35000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5346元于工程完工后十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完成消防设备的供货及安装,截至2019年12月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有工程款50346元未支付,尹逊伟在工地结算单上签字认可。2020年1月16日,山东迈贝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迈贝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山东迈贝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迈贝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山东迈贝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原告迈贝尔公司与被告腾荣消防签订的承揽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原告依约完成消防设备供货及安装后,被告腾荣消防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腾荣消防支付设备款5034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计算以503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泰安腾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迈贝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5034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3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迈贝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元,由被告泰安腾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宗振昌
法官助理傅洋洋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