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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3522号 原告:***,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天津市帕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路6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蓟州区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9号津东大厦10层A区,B区1001、1002、1003室。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与***、天津市帕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取)。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