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2238号之二
原告:南通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元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2X8Q50Q。
法定代表人:王庆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东,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33号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20HY2U4E。
法定代表人:钱晓兰。
被告:***,男,1979年1月5日出生,住海安市高新区。
原告南通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通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8元,减半收取318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210元,合计5394元,由原告南通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昌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