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升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升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执恢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乌喀路100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升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174号4-1。
法定代表人:谭周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宫六队。
负责人:陈小玲,该公司经理。
阿克***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升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乌仲阿调字第1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阿克***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克***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云   丽
审 判 员 黄      理
审 判 员 胡马尔 江 马金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全
书 记 员 古丽阿依姆斯依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