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50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1852726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海岛,经理。
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127388X5),住所地天津市东,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振江,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津仲调字第0413号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466462元,案件执行费为170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10月21日、12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大额银行存款均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无网络资金账户,无不动产、无证券登记等财产信息,名下有车辆;
3、2021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警务室查询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江未果;
4、2021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2年,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10月16日,因属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5、2021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办公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员工,亦未发现财产线索;
6、2021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2021年12月1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顺
审判员 张子坤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娜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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