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7327号
原告: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547。
法定代表人:路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恒,天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泽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61号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曲德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源,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校健,该公司律师。
原告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敏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