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643475656),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547。
法定代表人:路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文,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166150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樊兆强,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津仲调字第0075号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5336元,案件执行费为1780元。经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津02破申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1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郑青竹
审判员  张子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海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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