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自编科尔路2号7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何仕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立晃,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兴路15号A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秀先,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西天合家园5-307号。
法定代表人:罗江蓉,职务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语含,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游,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8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钟育周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津0110民初9299号】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11日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己对该裁定提出上诉,认为该案应当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2.上诉人曾在2019年3月起诉被上诉人【案号为(2019)粤0115民初2982号】,该案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受理,当时被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虽然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工程在保定市,而保定市有多个区,并且工程所在地与买卖合同无任何关联性,相关工程早在2017年已完成。经过开庭审理,最终裁定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受理。但由于被上诉人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欺骗上诉人先撤诉,再签协议(即本案付款协议),撤诉后被上诉人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以支付100万违约金,其余的质保金提前与货款一起支付,导致上诉人提出撤诉,结果被上诉人背信弃义,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不予支付剩余的费用,因此上诉人只能再次起诉。若本案在立案后又要移送到其他法院,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均变相支持了被上诉人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失信行为。3.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了管辖,但属于约定不明确,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并不在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4.双方均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应该先审查谁更具有关联性,并同时考虑先立案的情况。上诉人在2019年11月7日提交网上立案并于同日在法院立案庭现场递交起诉材料,查询时得知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比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早立案一天,但裁定书中记载两个案件是同一天立案,上诉人感到疑惑,认为应当查清楚是否存在可以篡改系统记录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中答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广州、天津两地法院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综上,天津市东丽区不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与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亦不是先立案的法院,因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本案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起诉状的内容显示,上诉人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付款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诉人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签订的《付款协议》第六条约定“如发生争议,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上诉人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付款协议》发生争议,已分别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查,上述两案虽于同日立案,但上诉人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的时间晚于被上诉人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的时间,根据协议管辖条款,本案应由被上诉人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经查,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上诉人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诉人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津0110民初9299号】,已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有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83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钟育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车 莉
林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