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6035号
原告: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环外拓展区高新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楠,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兴路15号A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梦琳,经理。
原告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63元,由原告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欢欢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