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3民初1867号
原告: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3310173338。
法定代表人:宋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7636362X。
法定代表人:陈秀先,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36元,由原告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石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