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3民初1867号

原告: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3310173338。

法定代表人:宋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7636362X。

法定代表人:陈秀先,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36元,由原告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石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