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60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环外拓展区高新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楠,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兴路15号A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梦琳,经理。
原告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4339.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请求法院解除本案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欢欢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