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2192号
原告: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7636362X),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华兴路15号A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梦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斯,该公司员工。
被告:***(120101198607253027),女,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
***业诉称,1、判决原告***业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678.48元;2、判决原告***业不支付被告***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集中供暖补贴185元,共计5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劳动争议一案,经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1]第73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678.48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集中供暖补贴185元。原告不服,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实际工作地点在天津市河东区,原告的注册地虽在天津市东丽区,但经本院核查,上述注册地点并无原告的实际经营办公场所,原告已经迁址。原告的实际经营办公地点在天津市河东区叁-1-207。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月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宇飞
书 记 员 崔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