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特175号
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兴路15号A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梦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斯,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妮,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1]第737-1号仲裁裁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仲裁裁决书未考虑申请人提出的时效抗辩,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被撤销。
***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就其与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1]第737-1号终局裁决和[2021]第737-2号非终局裁决。***就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1]第737-1号终局裁决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经本院审查核实,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1]第737-1号仲裁裁决书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薛静雯
书 记 员 林紫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