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特428号

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兴路15号A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梦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547。

法定代表人:路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会强,天津悦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飞,天津悦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狄建庆

审 判 员 赵丽芳

审 判 员 付彦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晓筱

书 记 员 路 娟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特428号

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兴路15号A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梦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547。

法定代表人:路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会强,天津悦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飞,天津悦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良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狄建庆

审 判 员 赵丽芳

审 判 员 付彦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晓筱

书 记 员 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