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鸿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安鸿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1126号
原告天津安鸿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D座一四门-101.
法定代表人孙洪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震,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安鸿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安鸿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5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夏 叶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纪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