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扣划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0-28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706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第三人天津安鸿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第三人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清偿义务,但第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在天津市建设银行中新生态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第三人天津安鸿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建设银行中新生态城支行12×××78账户上的存款40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玉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