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34财保1号
申请人:山东海润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南通瑞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人山东海润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00000元,
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润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山东海润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