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816号 申请人:滨州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渤海八路高***城18-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THTM942。 法定代表人:王懂,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以北、渤海十八路以西****18幢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49353746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吕台路富达1区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TMDYM0Q。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滨州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滨州西城支行(账号:3××××9)、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菏泽成武支行(账号:1××××19)及两被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滨州西城支行(账号:37××××9)、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菏泽成武支行(账号:16××××9)及两被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 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滨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最高限额900000.00元,实际冻结1.57元。线上冻结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6,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900000.00元,实际冻结1848.36元。线上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城支行3××××9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900000.00元,实际冻结746.41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工行山东省菏泽成武支行16××××19账户存款最高限额900000.00元,实际冻结1.9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816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