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菏某某飞建材有限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3财保731号 申请人:菏***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成武县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菏***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230.23元。申请人菏***飞建材有限公司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230.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11元,由申请人菏***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