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3执保1272号
申请人:菏***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恒盛大市场B区5栋1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TT9EE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吕台路富达1区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TMDYM0Q。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以北、渤海十八路以西****18幢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49353746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菏***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230.23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7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230.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存款118230.23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
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272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