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普惠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普惠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6253号
原告:莱芜普惠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陶会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芜普惠铁路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莱芜普惠铁路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普惠铁路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