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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17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桓执字第42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田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乐波。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立案时,(2014)桓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崔乐波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伟
审判员  祁向前
审判员  伊丽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