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127号 申请人: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西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348942XO。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507.56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507.56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3元,由申请人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