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五金建材经营部、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龙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1188号***花园酒店内5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WHCXX7Y。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西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348942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龙五金建材经营部与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7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1月25日***龙五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五金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