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郑和平、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和平、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和平、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郑和平、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交纳了执行款2500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19688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申请费已缴纳。被执行人对于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郑和平、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