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某贸有限公司、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34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2民初780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4777.31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6167元,本案执行费748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扣划510660.75元发还至申请人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的财产信息,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20000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晏航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 沛 书 记 员 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