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779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779号
原告: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466弄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通榆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9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翟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