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4执478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皖0104民初10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赁费384851.2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77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630.2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545630.26元;或查封、扣押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为545630.2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成莹
书记员  刘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