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3财保209号
申请人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一军
法官助理廖婕
书记员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