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刘波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刘波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西五叶东方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民初232号
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槟榔道一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一层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65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五叶东方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西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67790659W。
法定代表人:黄佐才,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江西五叶东方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子豪,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西五叶东方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叶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被告五叶公司诉讼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公司的债权为146.6万元,在五叶公司已确认116.4万元的基础上增加30.2万元;2.请求确认五叶公司支付**公司延期付款违约利息365589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3.诉讼费由五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与五叶公司于2013年和2014年分别签订设计合同各1份,合同金额分别为360万元和132万元,总金额为492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工作,而五叶公司只向**公司支付了345.4万元,剩余金额自2015年6月11日之后至今没有支付。2018年12月五叶公司申请破产,2019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五叶公司邮寄的《五叶公司重整债权表更新及债权核查通知》,公示了全部债权人及债权情况,其中**公司的债权只有116.4万元,却自始没有提供任何支付凭据供双方进行核对。另外,从整个债权表可以看到,管理人在核定债权时没有统一标准,如计算利息则应全部都计算,否则都不应计算。五叶公司将2018年3月26日之后申报的债权大部分计算了违约金和利息,且金额巨大,严重稀释了**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为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增加**公司应得的债权,并判令五叶公司承担延期付款违约利息。
五叶公司辩称,一、本案已超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定期限,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有异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债务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在核查债权之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该债权确定。”同时,管理人在《江西五叶东方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和审核工作报告”中也明确告知: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后十五日内向宜春中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根。五叶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已于2019年3月2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对**公司的债权予以了公示,**公司未在2019年4月10日前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已经过法定期限,该债权已经确定,本案应驳回**公司的起诉。二、即便**公司有权起诉,其所主张的诉请也缺乏事实基础,管理人对其债权的认定,是结合了其申报材料和五叶公司的核查,并无不当,更不存在债权认定不公平问题。**公司自申报债权起,至本案举证期届满之日,均未提供过其为五叶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工作的工作量材料,管理人无法核对合同履行情况,其债权申报缺乏依据。在此基础上,管理人与五叶公司相关人员核对其债权金额,经五叶公司核对,最终确定其债权金额为116.4万元。因**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设计工作完成资料,也未提供双方确认的付款时间资料,其主张违约金或利息均无法核实,据此管理人对其该部分申报不予认可。**公司所称其他债权认定系其他法律关系,与**公司的债权审核无关,也与本案无关。从另一方面而言,**公司所涉债权具体性质为设计费用债权,与其情况一致或相似的其他债权,也未认定违约金或利息。据此,对**公司的债权认定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也不存在不公平问题。综上,**公司起诉已经法定期限,所主张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五叶公司重整债权表及更新及债权核查通知》1份。拟证明:五叶公司只确认了**公司债权116.4万元,少算**公司债权30.2万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也没有排除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人员诉讼的权利。五叶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从该份证据第四页可以看出本案所涉债权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结合五叶公司所提交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文件,**公司应在一债会结束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故**公司于9月再立案起诉已经过法定期限。本院对《五叶公司重整债权表及更新及债权核查通知》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应根据本案其他证据和有关事实作出认定。
2.**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合同收款情况表》2张。拟证明:五叶公司支付合同款的情况及欠付情况。五叶公司质证称该表格系**公司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合同收款情况表》是**公司制作并提供,五叶公司并不认可,该表实际属于**公司对本案所涉合同款项的提出的具体主张,不足以直接作为认定债权的依据。
3.**公司提交的第四组证据:《江西宜春明月山温泉森林度假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项目一期别墅样板房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各1份。拟证明:双方对度假村设计的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节点、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二;双方对别墅样板房项目设计的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节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二。五叶公司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同仅为双方合作的基础,并不能证明**公司的工作量完成情况,更不能据此就要求违约金或利息。本院对该两份设计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公司提交的第五组证据:邮件截图:1.2015年4月22日江西宜春别墅平面修改;2.2014年9月12日宜春明月山温泉森林度假村酒店公告区域设计施工图;3.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4月22日双方往来邮件目录截图。拟证明:别墅设计图最终修改验收交付完毕,度假村项目在约定时间交付完毕。五叶公司质证称,对邮件截图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材料系打印件,同时无法判断具体工作量完成情况。结合其内容可知,别墅仅进行到了平面修改阶段,从别墅设计合同第六条可知**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无权要求全部的设计费。因**公司提供了《公证书》,对发送邮件的情况进行了公证,本院对该单独提交的邮件截图不予认定。
5.**公司提交的第六组证据:《公证书》、《发票》各1份。拟证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五叶公司发送了两个项目的蓝图资料文件给五叶公司,五叶公司已收到全部设计图并进行了施工的事实。五叶公司对于《公证书》和《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仅能证明**公司与五叶公司间存在邮件往来,但邮件内容、附件内容均未显示,不能证明**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如**公司认为其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完全可以提供全部设计图纸以反映其工作量。同时,仅从邮件文件标题来看,**公司也只进行到“平面图”阶段。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江西宜春明月山温泉森林度假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六条及《(江湖禅语)项目一期别墅样板房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六条约定,“平面图”阶段仅为合同履行第二阶段,整体付款比例不到40%,此后还有“样板房”阶段、“效果图”阶段、“建筑资料”阶段、“施工图”阶段等等,故上述证据反而证明了**公司并非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本院对公证书及发票予以确认。
6.**公司提交的第七组证据:《快递单》6张。拟证明:**公司用快递的方式向五叶公司交付了两个项目的设计图等资料,履行完全部义务。五叶公司对《快递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快递单》为复印件,且未提供快递运输结果查询,不能证明**公司真实寄出,五叶公司真实收到。并且其中物品名称也未体现所寄材料为何,不能证明与本案相关,也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全部合同设计工作。根据管理人向五叶公司前员工程海冰联系(因其在外地工作,且早已从五叶公司离职,暂未能制作笔录),其称确未收到**公司全部设计资料,未付款以五叶公司台账记录金额为准。本院对《快递单》不予确认,经查询该6份快递单号未显示出邮递记录信息。
7.五叶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江西五叶东方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文件》1本。拟证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3月26日召开,“债权申报和审核工作报告”中明确告知: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后十五日内向宜春中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公司未在2019年4月10日前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已经过法定期限,其债权已经确定。**公司质证称,对会议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一债会是召开过,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增加了大量的债权,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大量增加。如没有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增加大量债权,**公司认为其所占比例还比较高,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大量增加债权后,导致其债权比例被严重稀释。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还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15日内须起诉,债权人会议文件也没有明确。不影响**公司的诉讼。本院对五叶公司所举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8.五叶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江西五叶东方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五叶公司核实反馈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公司所填写)各1份。拟证明:**公司进行债权申报时,并未提供其设计工作完成情况,其所主张债权缺乏依据,在此基础上,管理人结合五叶公司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办公室主任)对其债权的核对,认定其债权,并无不当;因**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工作完成情况及付款期限的材料,故管理人不予认定其违约金或利息。**公司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中的内容不予认可,对五叶公司确认的金额不认可。本院对五叶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14日,**公司与五叶公司签订《江西宜春明月山温泉森林度假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下简称《度假村设计合同》),由五叶公司委托**公司承担江西宜春明月山温泉森林度假村室内设计,约定:设计阶段及内容包括平面功能、设计概念及施工详图,设计费为360万元;第一阶段平面计划,设计人需与发包人详细讨论,以确立设计和功能准则。将设计计划、预期概念、设备需求、进度表和平面家具配置图交予甲方审核;设计人需将发包人之要求、建议等资料,清楚明确地反映在其设计上,以免影响日后施工的可行性及进度。当设计人提供之平面规划初稿获发包人确认,此阶段视作完成。第二阶段样板房设计阶段(穿插在整体概念及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此阶段将提交标准样板房之效果图、施工图纸以及样板房所需之物料册及实物样板一套,以上样板房设计资料获得发包人确认后,此阶段视作完成。第三阶段初步设计方案,运用立体式透视图描述各主要部分设施,再加上利用平面图及草图来表达重要部分的设计效果,以电脑效果图展示主要空间的效果及主要空间的物料及气氛,当上述图样、材料样品等交予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本阶段视作已完成。第四阶段建筑资料,基于以上阶段所得到的确认,设计人需参与有关会议、协调使用单位、结构、建筑、水电、空调、庭院、声光、设备等各专业顾问于取得所有基本建筑资料和图样后,即准备家具、颜色方案装置和设备、固定装饰的设计,并绘制实际能够施工与前述各设计师之设计不起冲突或抵触之详细施工图样和规格之订定……建筑资料图纸包括:家具配置图、建筑资料图、天花图、配电图、地坪饰面图。第五阶段最终设计方案、施工图绘制与规格说明书,包括:室内立面图、施工大样图、公共区域样品规格。第六阶段监督、统筹和工地联络协调,设计人需审阅所有承包商绘制完成并陆续提出之施工大样详图、各种材料样品,并提出确认之签章及修正的书面或图面意见;设计人须在工程施工期间,提供之服务为定点监督工程进度、解释及解决工程及设计上一切疑问及协调、监督室内装修工程,承包商是否依照设计图样及说明进行施工,并检验其材料品质、尺寸及规格是否符合原设计之要求……当工程大体完成,准备合约工程缺陷补修项目书,主导预算修补时间及进度,此阶段则视作完成。
设计工程阶段期限,第一阶段平面计划阶段,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第二阶段样板房设计阶段,上一阶段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开展下一阶段后30个工作日,上一阶段设计费用待设计人请款函及发票到达10个工作日支付;第三阶段效果图阶段,上一阶段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开展下一阶段后20个工作日,上一阶段设计费用待设计人请款函及发票到达10个工作日支付;第四阶段建筑资料阶段,上一阶段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开展下一阶段后20个工作日,上一阶段设计费用待设计人请款函及发票到达10个工作日支付;第五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上一阶段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开展下一阶段后30个工作日,上一阶段设计费用待设计人请款函及发票到达10个工作日支付;第六阶段施工配合,工地开工至竣工验收。所有涉及图纸乙方每套出6份,并提供电子文档1份。设计费支付进度:定金,占设计费15%,54万元,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第一期平面概念,占设计费20%,72万元,第一阶段图纸审定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期样板房,占设计费5%,18万元,第二阶段图纸审定后三日内支付;第三期效果图,占设计费20%,72万元,第三阶段图纸审定后三日内支付;第四期建筑资料,占设计费15%,45万元,第四阶段图纸审定后三日内支付;第五期施工图,占设计费15%,54万元,第五阶段图纸审定后三日内支付;第六期,占设计费10%,36万元,酒店开业后一个月内支付。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图纸完成后一年内项目非设计方原因尚未开始施工,发包人应付清设计费余额,如一年后设计人仍需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2014年4月23日,**公司与五叶公司签订《(江湖禅语)项目一期别墅样板房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下简称《别墅设计合同》),由五叶公司委托**公司承担(江湖禅语)项目一期别墅样板房项目工程设计,约定:设计范围包括田居别墅(三种户型)、随居别墅(五种户型)、梯田别墅(三种户型),面积按11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设计费1200元,设计费共计132万元;第一阶段平面计划,设计人需与发包人详细讨论,以确立设计和功能准则。将设计计划、预期概念、设备需求、进度表和平面家具配置图交予甲方审核;设计人需将发包人之要求、建议等资料,清楚明确地反映在其设计上,以免影响日后施工的可行性及进度。当设计人提供之平面规划初稿获发包人确认,此阶段视作完成;第二阶段初步设计方案,运用立体式透视图描述各主要部分设施,再加上利用平面图及草图来表达重要部分的设计效果,以电脑效果图展示主要空间的效果及主要空间的物料及气氛,当上述图样、材料样品等交予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本阶段视作已完成;第三阶段建筑资料,基于第二阶段所得到的确认,设计人需参与有关会议、协调使用单位、结构、建筑、水电、空调、庭院、声光、设备等各专业顾问于取得所有基本建筑资料和图样后,即准备家具、颜色方案装置和设备、固定装饰的设计,并绘制实际能够施工与前述各设计师之设计不起冲突或抵触之详细施工图样和规格之订定……建筑资料图纸包括:家具配置图、建筑资料图、天花图、配电图、地坪饰面图;第四阶段最终设计方案、施工图绘制与规格说明书,施工图包括:室内立面图、施工大样图、公共区域样品规格。第五阶段监督、统筹和工地联络协调,设计人需审阅所有承包商绘制完成并陆续提出之施工大样详图、各种材料样品,并提出确认之签章及修正的书面或图面意见;设计人须在工程施工期间,提供之服务为定点监督工程进度、解释及解决工程及设计上一切疑问及协调、监督室内装修工程,承包商是否依照设计图样及说明进行施工,并检验其材料品质、尺寸及规格是否符合原设计之要求……当工程大体完成,准备合约工程缺陷补修项目书,主导预算修补时间及进度,此阶段则视作完成。
设计工程阶段期限(设计周期共计4个月),第一阶段平面计划阶段,合同签订并收讫合同定金后25天提交;第二阶段,第一阶段图纸内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并收讫甲方第一阶段款项后25天提交;第三阶段,第二阶段图纸内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并收讫甲方第二期款项后30天提交;第四阶段,第三阶段图纸内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并收讫甲方第三期款项后40天提交;第五阶段,工地开工至竣工验收。所有设计图纸乙方每套出6份,并提供电子文档1份。本合同设计收费为132万元,支付进度为:定金,占设计费20%,26.4万元,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第一期平面设计阶段,占设计费20%,26.4万元,第一阶段图纸审定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期效果图阶段,占设计费30%,39.6万元,第二阶段图纸审定后三日内支付;第三期天花立面及施工图,占设计费25%,33万元,第三阶段图纸审定后三日内支付;第五期,占设计费5%,6.6万元,工程开工至竣工时分两次平均支付。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图纸完成后一年内项目非设计方原因尚未开始施工,发包人应付清设计费余额,如一年后设计人仍需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签订后,**公司陆续履行设计合同,完成了部分设计工作。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公司陆续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五叶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相关资料,其中2015年2月10日发送标题为“20150210-江西宜春别墅”的邮件、同年4月22日发送标题为“2015.04.22江西宜春别墅平面修改”的邮件。五叶公司已向**公司支付345.4万元。
2018年12月3日,五叶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挽救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该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担保五叶公司管理人。
**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为5795359元,其中本金146.6万元、利息4329359元。2019年3月26日召开了五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报告了债权申报和审核工作情况,核查了债权并公示发布了《债权表》,核查确认**公司债权本金为116.4万元,对利息不予确认。**公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止,未就其债权确认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别墅设计合同》和《度假村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492万元,在重整申请受理前,五叶公司已向**公司支付合同款345.4万元。对**公司申报的上述合同债权,五叶公司管理人经核查,确认**公司债权金额为116.4万元,**公司本案诉请要求增加确认债权金额30.2万元(492万元-345.4万元-116.4万元=30.2万元)。**公司实际系主张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应得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492万元,**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合同。但**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承担的设计工作分多个阶段,分期进行,且其合同义务延续至工程竣工验收。就五叶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相关工程建设并未完工等事实,也足以认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因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公司履行了大部分的合同义务,但不能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其诉请要求增加确认本金30.2万元及利息365589元,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完成对其债权的核查后,未依法及时提出异议,也未在15日内提起诉讼,其债权依法应予确定。**公司虽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收到《五叶公司重整债权表更新及债权核查通知》,但该通知所列**公司债权金额仍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核查的116.4万元,并未作出变动,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也未对其债权作出变更,其在本案中提出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对他人债权作出了变更、增加,影响了其自身债权的受偿比率,因此不服而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的15日内提出诉讼。本院认为,**公司如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变更、增加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其可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15日内,以其他债权人的该部分债权作为诉讼标的,以该其他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对**公司自身的债权,已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予以核查,此后并未进行调整变更,其仅以他人债权发生变动为由要求增加自己的债权数额,又未提供充分证据,其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起本案诉讼,已超出了法定时限,其债权已依法确定。
综上,**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76元,由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涂青达
审 判 员 袁飞云
审 判 员 杨耀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管林健
附件:
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开户行: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交纳时应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一审案件预交的受理费标准预交,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