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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5946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瑞(贵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自华,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告: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社区滨河大道**爱地大厦**2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溶镇***社区***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韩自华、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永  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启芸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