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5950号 原告:**会,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自由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瑞(贵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自华,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自由职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民社区滨河大道5003号爱地大厦西座2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溶镇***社区***大道1号30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会诉被告韩自华、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会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会承担。 审 判 员 李  建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