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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5943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自华,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 被告: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民社区滨河大道5003号爱地大厦西座2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溶镇***社区***大道1号302-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韩自华、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玲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