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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5952号 原告:***,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瑞(贵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自华,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民社区滨河大道5003号爱地大厦西座2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桂园社区碧桂园大道1号30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韩自华、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