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0702号
原告:上海嘉定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琳,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民,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圳承邦(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肖辉煌。
原告上海嘉定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圳承邦(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定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1元,减半收取2,780.50元,由原告上海嘉定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付)。
审 判 员 郑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刘玉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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