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览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吴安平与深圳市览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狼星电子有限公司王毅李小平王朝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辖终2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安平,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览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沙井大街383号。
法定代表人曾建明。
原审被告深圳市金狼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社区南洞东环路148号光升工业区J栋。
法定代表人付方牛。
原审被告王毅,户籍地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原审被告李小平,户籍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原审被告王朝亮,户籍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上诉人吴安平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览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金狼星电子有限公司、王毅、李小平、王朝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761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金狼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览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规定。原审裁定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吴安平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琛
审 判 员 庄 齐 明
代理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晨(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