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4926号之二
申请人执行人:深圳市览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建明。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狼星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峰山。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览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狼星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7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684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0858元、公告费760元、保全费402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粤0306执1492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 藜
人民陪审员 郭永发
人民陪审员 赖学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文康